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幼兒園主任
張貼日期: 2024-08-30 12:12:56 點閱:212
託藥須知 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:家長委託教師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確實核對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所載方式用藥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簡單來說,只有醫師處方箋的藥物可以委託老師代為餵藥,其他保健食品都不接受委託。
請家長確實填寫用藥委託單;若未按照規定,基於用藥安全,恕不協助用藥。